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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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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5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0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53

名称: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8HEF5H6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北街152

经营者:张英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1530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彭山县保胜乡龚石村XX

20213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北街152号的“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内左侧靠墙货架上放有标签为韩文的化妆品,共计2瓶;左侧靠墙货架上摆放有标签为英文的化妆品,共计1盒。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1322日,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张英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沈阳一名叫宋妍的人处购进了无中文标签的洗发露2瓶,购进价格为35元每瓶,以45元的价格摆放于店铺货架上进行销售;从雅诗兰黛国外官方网站购进了无中文标签的保湿精华液1盒,购进价格是594元每盒,购进时赠送了礼品,以580元的价格摆放于店铺货架上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670元,因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张英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4. 我局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洗发露2瓶和保湿精华液1盒,证明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物证。

5.产品检疫证明和购买记录,证明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质量合格的书证。

20215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53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出示了产品的相关检疫证明和购买记录,证实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该产品仅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且销售的数量少,案件调查过程中,彭山区悦享日用品经营部负责人张英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洗发露2瓶和保湿精华液1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5 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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