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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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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8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0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89

 

当事人: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75G1H0E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上街810

经营者:祝桃春

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8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上街810

 

我局收到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的网络平台监测信息,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的“我们家的酸菜鱼”单点鱼栏销售有“河鲢”外卖,销售价格32/份。

202131日,我局依法对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店铺内菜单上未发现有“河鲢”菜品;在美团外卖“我们家的酸菜鱼”后台信息中,单点鱼类别有如下菜品:“河鲢”,月售:2,库存:无限,售价:32元,状态为上架中。

2021329日,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经营者祝桃春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从彭山区夏氏水产和彭山区肖氏水产购进花鲢鱼、黔鱼、江团、红沙、乌鱼等养殖鱼,制作成火锅鱼进行销售,并在美团外卖平台打出“河鲢”字样,用以对店铺经营的“河鲢作虚假的宣传,易引起对消费者的误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书证

2021511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经营者:祝桃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89,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彭山区我们家酸菜鱼火锅店(经营者:祝桃春)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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