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91号
当事人: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2EXTL2C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新南街126-128号
经营者:张杰
身份证号码:341225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5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1373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新南街126-128号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新南街126-128号的“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内染发用品销售货架上放有标注为韩文的化妆品,共计19盒,其中使用中文汉字标注为“紫色”的15盒,标注为蓝色的1盒,标注为珍珠黑色的3盒。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1年3月22日,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张杰委托黄丽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通过电话从广州的商户以18元/盒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摆放于店内染发用品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计19盒,货值金额为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张杰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黄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合法性。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4. 我局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19盒,证明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物证。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依法向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张杰)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2021〕9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受委托人黄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彭山区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者:张杰) 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19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