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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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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10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17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06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62J0BB32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八里街XX

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位于彭山区西街217号负一层的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在果蔬销售区域展架上摆放有5款产品,并使用散装食品标签标注有如下信息:1、金银花,标注有清热消炎、清热利尿、疏散风热、消除肿痛、对急慢性扁桃体炎、感冒发热、牙周炎、便秘有独特疗效;2、薄荷粒,标注有清新口气、发热解热、疏肝解郁、具有兴奋大脑、促进血液循环、发汗与消炎镇痛、止痒解毒、疏散风热;3、墨红玫瑰,标注有理气解郁、活血散瘀和调经止痛、常饮可淡化皮肤上的斑点;4、毛尖,标注有清热解毒、化痰止咳、消炎止痛、降血压、利尿;5、茉莉花,标注有能帮助肠胃吸收消化、缓和胃痛、并有理气安神、消除郁闷、减低头痛的作用。

202149日,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王艳接受了询问调查。

经查,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1月开始以联营的销售模式,从厦门轩花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金银花、薄荷粒、墨红玫瑰、毛尖、茉莉花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在散装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销售后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按照销售额10%提取利润

墨红玫瑰销售价格是436/kg,售出0.35kg;金银花销售价格是576/kg,售出1.06kg;茉莉花销售价格是416/kg,售出0.29kg;毛尖销售价格是376/kg,售出0.15kg,薄荷粒销售价格是376/kg,售出0.03kg。销售金额为951.48元,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获取利润95.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王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及王艳提供的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书证;

3. 王艳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查验的书证。    

20214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1106,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标签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眉山市彭山美家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伍元壹角伍分(¥95.15元);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零玖拾伍元壹角伍分(¥5095.1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4 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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