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10号
当事人:彭山区克瑞美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WPWU2J;
经营者:饶昆惠;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街59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0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XX村XX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3月10日,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眉12315转食药[2021]第028号)投诉彭山区克瑞美美容店微信公众号《眉山克瑞美健康荟》上标题《2020你有免力吗?29.9健康的祝福》中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南街59号的彭山区克瑞美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眉山克瑞美健康荟》发现标题为《2020你有免力吗?29.9健康的祝福》的宣传内容是“所有的疾病都星从亚健开始的,不要视身体的“小问题”予田科技量子超频能量仪每天仅需10分钟亚健问题无影,一次即有感觉,三次效果明显改善,疗程效果更佳!予田量子超频能量仪,促进新代谢,增加细胞力,让亚康和您说拜拜!肩颈是大脑的开关,是头部面部血液的必经之路。肩颈血气不畅,导质毒素堆积引发头疼、头晕、早衰、大脑供养不足、易疲劳、睡眠质量下降、记忆力减退等问题,予田超频量子能量似都能为你打开智慧和健康的通畅之路。如果您工作压力大、火气旺、吃饭不香、睡觉梦多、关节和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等回题或疾病,您来克瑞美,我们为您解决各种问题!闲暇之余照一照,胜过人参和补药,白天照一照血脉通畅了,晚上照一照梦也不做了,现在购买只需29.9元!还您一个健康的身体!”经报局领导立案调查,于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2020年4月20日,当事人将予田科技量子超频能量仪的公司广州悦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文字内容和图片委托彭山宏博广告制作成标题为《2020你有免力吗?29.9健康的祝福》的宣传文章在微信公众号《眉山克瑞美健康荟》进行宣传。此宣传文章的制作费是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彭山区克瑞美美容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WPWU2J)复印件、经营者饶昆惠(511122XXXXXXXX6138)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眉12315转食药[2021]第028号)、《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虚假接受服务效果进行宣传;
四、《询问笔录》、《彭山宏博广告专用收据》,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眉山克瑞美健康荟》标题《2020你有免力吗?29.9健康的祝福》中宣传内容的制作情况及制作费用。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110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并及时将《2020你有免力吗?29.9健康的祝福》宣传文章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广告费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