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59号
当事人: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经营者:傅玉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4X7DK7B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傅玉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58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0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XX镇XX村岭头XX号
2021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南街6号的“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内左侧靠墙货架上放有“Labo Labo胎盘蛋白毛孔修护面膜”,净含量23mL×5片/盒,共计3盒,产品下端放有价签,价签信息如下:城野医生胎盘素修护面膜。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中文信息。在正对门的收银台后货架上发现了“BUDDATE MOISTURE DEEP CARE LIP BALM”,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信息,共1支。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中文信息的化妆品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法定代表人傅玉梅因事外出,委托宋利娟(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XXXX)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
2021年3月12日,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法定代表人傅玉梅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询问调查时傅玉梅提供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资质及入库单截图。
经查,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于2020年4月24日从金牛区星玖美百货商贸行购进了3盒“Labo Labo胎盘蛋白毛孔修护面膜”,购进价格为42元/盒,产品外包装加贴了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中文标签。经查验,“Labo Labo胎盘蛋白毛孔修护面膜”外包装背面确有与原包装一致的中文标签,确系已备案的化妆品,但其标签隐藏在包装内,且未设置提示。消费者无法直观地阅读标签信息。
“BUDDATE MOISTURE DEEP CARE LIP BALM”润唇膏的供应商为发芽时光(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其他商品时作为赠品随货而来的,因货品售完,店员将该无中文标签的“BUDDATE MOISTURE DEEP CARE LIP BALM”润唇膏摆上货架。接受询问时,供应时间、数量及供货金额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但参考同类产品价格,该产品价值低于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傅玉梅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四季女人化妆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牛区星玖美百货商贸行资质证明、发芽时光(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 询问调查时拍摄的“Labo Labo胎盘蛋白毛孔修护面膜”外包装照片,证明其确系已备案且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
2021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1〕5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数量少,且提供了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报告,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没收扣押的“BUDDATE MOISTURE DEEP CARE LIP BALM”产品1支。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