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眉彭市监听告〔2021〕150 号
彭山县沼气技术服务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7日间,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该公司。你公司未参加2018、2019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经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你单位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
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上述企业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收到。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亮、张科福 联系电话:028-37643135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