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眉彭市监听告〔2021〕 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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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6日间,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你们2户公司。你们2户公司未参加2018、2019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经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你们单位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
上述事实证明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上述企业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收到。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宝瑶、刘伟 联系电话:028-37650315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