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88号
名称:彭山区夏德奇火锅店
经营者:夏德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HNPP9Q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彭山凤鸣街道城西社区武阳西路246-250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1532XXXXXXX
2021年2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彭山区夏德奇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收银台处墙面悬挂有一高0.8米,宽0.4米的菜单,菜单标注有“小渔国河鲜”字样;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旁,悬挂有一块长0.6米,宽0.8米的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注有“小渔国河鲜”及“具有防癌、防老皱、明目、润肤养颜、健脑”字样;在五号雅间悬挂有一块长0.6米,宽0.8米的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注有“小渔国河鲜”字样;在店铺大厅墙面上有长0.1米,宽0.12米的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注有“小渔国河鲜”字样,共计13块。
2021年3月25日,彭山区夏德奇火锅店经营者夏德奇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夏德奇火锅店从东坡区圣丰国际市场购进三角峰、花鲢、黔鱼等非野生河鱼,从事鱼火锅经营活动,并在店铺墙面菜单,墙面广告,墙面座牌广告等打出“河鲜”及“具有防癌、防老皱、明目、润肤养颜、健脑”字样,用以对店铺经营的鱼品作虚假的宣传,易引起对消费者的误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彭山区夏德奇火锅店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书证。
2021年4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8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
你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