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58号
当事人: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84ENQ4M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古城南路154号
经营者:史秀娜
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778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南星社区古城南路154号
2021年1月14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生产经营鸡蛋糕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5kg,抽样基数3kg。
2021年2月5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01314),食品名称:鸡蛋糕,被抽样单位: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工日期:2021年1月14日,检验结论:铝残留量项目(实测值:256㎎/kg,标准指标:100㎎/kg)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加工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的鸡蛋糕在进行销售,现场发现一款名为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的产品,产品配料表含有硫酸铝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101314)、《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XC2151140368313116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
2021年3月24日,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经营者史秀娜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系办理了相关证照的合法小作坊生产业主,从事糕点生产销售活动。2021年1月14日,在生产鸡蛋糕的过程中加入了含有硫酸铝铵的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共计生产了3千克,以20元每千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因超限量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该鸡蛋糕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C21511403683131165),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3.《检验报告》(编号:202101314)、《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编号:XC215114036831311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蛋糕的书证;
2021年4月7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5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蛋糕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彭山区焦记一口酥糕点店(经营者:史秀娜)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6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