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90号
当事人:彭山区御满豪餐馆(经营者:刘红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6FCN204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集关社区华西路翡翠城14栋5.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红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1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2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山坝村XX组
我局收到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的网络平台监测信息,彭山区御满豪餐馆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的“御满豪餐馆”特色菜栏销售有“香酥小河虾”外卖,销售价格42元/份。
2021年3月1日,我局依法对彭山区御满豪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收银台上摆放一本菜谱,菜谱特色菜栏标注有“香酥小河虾 42元”;在厨房操作间冰箱中摆放有冷冻状态的小虾。
2021年3月26日,彭山区御满豪餐馆经营者刘红祥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御满豪餐馆从彭山区城南农贸市场及彭山区翡翠农贸市场购进养殖小虾,制作成中餐菜品,以42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并在美团外卖平台和店铺使用的菜谱打出“香酥小河虾”字样,用以对店铺经营的小虾作虚假的宣传,易引起对消费者的误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彭山区御满豪餐馆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书证。
2021年3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1〕9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