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57号
名称:彭山区叶澜烤肉店
经营者:饶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TQCC3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彭山凤鸣街道城西社区李密大道三段150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1899XXXXXXX
2021年2月4日,我局依法对彭山区叶澜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厨房操作间左侧靠墙货架上发现1袋已开封的蔓越莓干,生产日期:2020年7月2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在厨房操作间冰箱内发现2袋早餐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1年1月13日,保质期:12天,已超过保质期,另有1袋早餐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0年12月31日,保质期:12天,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2021年3月25日,彭山区叶澜烤肉店经营者饶宇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彭山区叶澜烤肉店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从业人员5人,从事烤肉经营活动。经营者绕宇从淘宝网店济南市章丘区馋猫小姐便利店处以24.8元/袋的价格,分两次购进了4袋早餐吐司面包,用于制作吐司塔并以22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早餐吐司面包有3袋已超过保质期,另有超过保质期的蔓越莓干系店员购买食用,本案货值金额7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彭山区叶澜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早餐吐司面包”的书证。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早餐吐司面包”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4.“早餐吐司面包”3袋,证明彭山区叶澜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早餐吐司面包”的物证。
5.绕宇递交的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书证。
2021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5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早餐吐司面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案发后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蔓越莓干”1袋和“早餐吐司面包”3袋;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