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7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四川正合信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2762235T;
住所(住址):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家天下470号附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18XXXXXXX;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四川正合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楼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售楼中心的一个灯箱广告的内容是“置信全国战略布局图;荣誉载身 深藏功名;1999年四川一百家最大(佳)房地产企业;2001年国际建筑中心联盟(UICB)大会丽都花园“中国名盘”大奖;2002年成都房地产销售10强之首;2003年成都首届“金芙蓉杯”最具影响力企业;2004年中国城市运营商50强、四川省十大优质品牌物管公司;2005年影响中国・华西2005第二届p50房地产年度大奖;2010年总部经济商务领航大奖、中国建筑十大优质样板工程;2012年四川省首批重点文化企业期间企业;2013年全国质量、服务、信AA级企业、2013最具影响力房企;2014年优秀风园林工程设计金奖、四川省物业管理示范基地;2015年荣获第十三届榜样中国华西房产TOP50,“2015中国(成都)房产品牌领十强;2016年中国(四川)房地产影响力十强;201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权威机构授予置业集团,2017中国房地产综合开发专业领先品牌价值TOP10;2018年荣获“‘2018年度传媒大奖,高质量发展榜样开发企业’”。及DM宣传单上的宣传内容是:“丽都花园,4.6万方沉浸式体验商业综合体,5星级酒店;益趣特色天街;全球品牌主力店力驻”。
现场查阅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现有:“天府寿乡*新亚洲公园首府,多维立体交通高铁经济脉搏,一条高速,三大轨道交通、七条主要干道,15分钟可达眉山市区,17分钟抵达双流机场,25分钟畅达成都南站,30分钟可达天府新区科学城······
多维交通路网,接驳都市繁华”等宣传内容。经报局领导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王冠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一、2020年3月20日,由四川正合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内容委托成都麒木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该公司线上线下广告并签订《2020年半年度网络推广服务合同》。2020年6月将含有“置信全国战略布局图;荣誉载身 深藏功名;1999年四川一百家最大(佳)房地产企业;2001年国际建筑中心联盟(UICB)大会丽都花园“中国名盘”大奖;2002年成都房地产销售10强之首;2003年成都首届“金芙蓉杯”最具影响力企业;2004年中国城市运营商50强、四川省十大优质品牌物管公司;2005年影响中国・华西2005第二届p50房地产年度大奖;2010年总部经济商务领航大奖、中国建筑十大优质样板工程;2012年四川省首批重点文化企业期间企业;2013年全国质量、服务、信AA级企业、2013最具影响力房企;2014年优秀风园林工程设计金奖、四川省物业管理示范基地;2015年荣获第十三届榜样中国华西房产TOP50,“2015中国(成都)房产品牌领十强;2016年中国(四川)房地产影响力十强;201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权威机构授予置业集团,2017中国房地产综合开发专业领先品牌价值TOP10;2018年荣获“‘2018年度传媒大奖,高质量发展榜样开发企业’等内容的广告灯箱放置于该公司售楼中心。该灯箱广告上的荣誉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置信集团主要载誉CORPORATF HONOR》网站上下载,无相应荣誉文件。
二、经查,该公司DM宣传单上“丽都花园”项目现正在修建中无5星级酒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92762235T)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帆(510122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为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
证据三:《委托书》、被委托人王冠身份证复印件(511324XXXXXXXXXXXX),证明当事人相关事宜委托王冠配合调查处理;
证据四:《询问笔录》、《2020年半年度网络推广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线上线下广告的制作情况。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72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虚假宣传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为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及《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拆除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