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45号
当事人: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236R9F
住所:彭山区彭溪街道毛店村13组
经营者:伍丽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996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彭溪街道毛店村13组
2021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毛店村13组的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店厨房操作间墙面调料架发现1瓶嘉味美盐焗香料和1瓶樱鹤鱼生酱油。经查验,嘉味美盐焗香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2日,樱鹤鱼生酱油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16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都超过了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同一区域。我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2021年2月4日,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委托蔡朝红接受询问调查,调查时陈述嘉味美盐焗香料是2020年5月从成都青石桥市场购进,樱鹤鱼生酱油是2019年12月底从成都青石桥市场购进,嘉味美盐焗香料价格52元/瓶,樱鹤鱼生酱油价格38元/瓶,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明,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分别于2019年12月底及2020年5月从成都青石桥市场购进樱鹤鱼生酱油和嘉味美盐焗香料用于制作菜品,樱鹤鱼生酱油购进价格38元/瓶,嘉味美盐焗香料价格购进52元/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嘉味美盐焗香料的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樱鹤鱼生酱油的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6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2021年1月29日,上述食品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同一区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伍丽萍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蔡朝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委托蔡朝红全权处理该案。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45号),当事人于3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经营食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同时责令改正。
鉴于在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检查发现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少,案件调查过程中,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彭山区彭溪土豆花庄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瓶樱鹤鱼生酱油和1瓶嘉味美盐焗香料);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