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02号
当事人: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6HBFA36
住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彭祖大道一段18号
经营者:王丽君
身份证号码:332621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38XXXXXXX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龙门桥社区彭祖大道一段18号
2021年3月8日,我局依法对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陪同检查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市名称为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现场检查在食品干杂货物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一款名为“手打宽粉”的产品,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经查,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于2021年2月22从彭山区杨氏魔芋制品店购进了10袋手打宽粉,购进价格是2.5元/袋,购进后未查验该手打宽粉的生产日期,放置于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是2.9元/袋。销售了8袋,剩余2袋被我局依法扣押,扣押的2袋手打宽粉已超过保质期,因销售出去的手打宽粉无生产日期记录,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保质期,因此,本案货值金额按2袋计,共计5.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负责人王丽君及被委托人廖利彬身份证复印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书证;
2. 供货商资质证明、《检测报告》、《商品验收单》复印件,当事人履行进行查验手续的书证;
3.《商品时段销售统计表》,当事人销售记录的书证;
4. 扣押的“手打宽粉”2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打宽粉的物证;
5.《现场笔录》及实施扣押文书、现场检查照片,对廖利彬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打宽粉的书证;
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 )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10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打宽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决定责令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 )改正,并给与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手工宽粉”2袋(净含量:200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