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71号
当事人:彭山区爱莎贝儿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DF3B44;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11号;
经营者:陈建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9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X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11号的彭山区爱莎贝儿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在该店楼道两侧宣传图片的内容为:“肩颈酸痛、头晕失眠、身体疲劳、肩颈舒压、是时候给肩、颈、关节来一次彻底的放松了;身体变暖、肌肉变软、疲劳消除、疼痛缓解;全心全意呵护女人一生给肩颈做深度按摩,一次舒缓肩颈压力、酸、麻、胀、痛即刻消失;爱莎贝尔运用全息经络拨经驻颜术 温通经络-淡化色斑-肤色红润-抚平细纹,面部温灸 中医全息经络学”以及在该两份广告牌的右下角均有爱莎贝儿微信公众号二维码。2、在二楼店内有一张宣传单的内容是“爱莎贝儿,冬季补阳强健免疫力(疫情专享卡),冬季特推套餐:综合改善睡眠质量、肩轻松、头不痛、提升免疫力”。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和2月3日对该美容院负责人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彭山区爱莎贝儿美容馆楼道两侧宣传图片及二楼店内宣传单的内容是在介绍做肩颈按摩、面部按摩、头部按摩、脚部按摩后能够达到的效果,但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
广告图片右下角爱莎贝儿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显示的是“《成都之最》是由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家庭与生活报社、金融投资报社三大媒体机构联合主办,由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川内权威媒体刊物。爱莎美业荣登“成都最受欢迎十大养生美容机构”榜首,爱莎荣誉,质量口碑殊荣|十大最受欢迎品牌|成都十大之最|重庆十大之最|国际品质保证|健康诚信企业|诚信企业联盟|中国工商联合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质量榜样双奖|创新管理品牌|爱心企业|消费者满意品牌”等内容。经查明,该微信公众号是由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彭山区爱莎贝儿美容馆是该公司的加盟店,在制作做广告图片时顺便把此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一起制作在广告图片右下角。
综上所述,宣传图片及宣传单制做费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彭山区爱莎贝儿美容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DF3B44)复印件、经营者:陈建丽(511122XXXXXXXX6138)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委托书》、伍红丹(513823XXXXXXXX152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美容馆相关事宜由伍红丹协助办理。
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美容馆正在以虚假接受服务效果进行宣传;
四、《询问笔录》二份、《爱莎贝儿加盟协议》,证明微信公众号归属于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美容馆内广告图片的制作情况及制作费用。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2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71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彭山区爱莎贝儿美容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该美容馆配合调查,给予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广告费四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