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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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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3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33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083378665Q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圣寿街45

法定代表人:曾晓敏

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9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圣寿街4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7日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圣寿街45号的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公司厨房操作间灶台旁操作台上的调料托盘中发现1瓶已开封“妙牌咖喱粉”、1瓶已开封“珍正美剁椒王”,在厨房灶台左边的置物架上发现的1袋已开封“蒜香粉”、1袋已开封“上海澄面”、1罐未开封“牛尾汤罐头”、1袋已开封“鹰粟粉”、1袋已开封“沙姜粉”,在厨房操作间半成品冰柜中发现1袋未开封“春卷皮”、1袋未开封“仿北海道蟹肉”、2袋“独立片装芝士”(开封1袋)。经查验,“妙牌咖喱粉”的生产日期是201865日,保质期到202065日;“珍正美剁椒王”的生产日期是201997日,保质期是12个月;“蒜香粉”的生产日期是201868日,保质期是12个月;“上海澄面”的生产日期是2019221日,保质期是18个月;“牛尾汤罐头”生产日期是201788日,保质期是24个月;“鹰粟粉”生产日期是20171013日,保质期是18个月;“沙姜粉”生产日期是2018830日,保质期是18个月;“春卷皮”生产日期是2018115日,保质期是12个月;“仿北海道蟹肉”生产日期是2017928日,保质期是18个月;“独立片装芝士”保质期至20181016日,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同一区域。我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2021129日,该公司厨师长曾胜浩受委托接受询问调查,调查时陈述,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上述食品制作菜品,其中“妙牌咖喱粉”的购进价格是20/瓶,“珍正美剁椒王”的购进价格是9/瓶,“蒜香粉”的购进价格是8/袋,“上海澄面”4.5/袋,“牛尾汤罐头”的购进价格是8/罐,“鹰粟粉”的购进价格是30/袋,“沙姜粉”12/袋,“春卷皮”12/袋,“仿北海道蟹肉”30/袋,“独立片装芝士”的购进价格是30/袋。因近期没有菜品使用到上述调味品,导致放置过久超过保质期。且因采购时间过久,库管离职,无法提供这些食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仅能提供供货商彭山区张记海鲜水产品店资质。

经查明,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从彭山区张记海鲜水产品店采购“妙牌咖喱粉”、“珍正美剁椒王”、“蒜香粉”、“上海澄面”、“鹰粟粉”、“沙姜粉”、“独立片装芝士”、“牛尾汤罐头”、“仿北海道蟹肉”、“春卷皮”用于制作菜品,保存了彭山区张记海鲜水产品店资质,未有效保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的妙牌咖喱粉”的购进价格20/瓶,“珍正美剁椒王”的购进价格9/瓶,“蒜香粉”的购进价格8/袋,“上海澄面”的购进价格4.5/袋,“牛尾汤罐头”的购进价格8/罐,“鹰粟粉”的购进价格30/袋,“沙姜粉”的购进价格12/袋,“春卷皮”的购进价格12/袋,“仿北海道蟹肉的购进价格”30/袋,“独立片装芝士”的购进价格30/袋。2021129日,上述食品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超过的食品处于厨房操作间相同区域。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曾晓敏身份证复印件、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曾胜浩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厨师长曾胜浩全权处理该案。  

    3.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保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5. 彭山区张记海鲜水产品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从彭山区张记海鲜水产品店采购食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

    2021312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33),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经营食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眉山市彭山区醉不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瓶“妙牌咖喱粉”、1瓶“珍正美剁椒王”、1袋“蒜香粉”、1袋“上海澄面”、1罐“牛尾汤罐头”、1袋“鹰粟粉”、1袋“沙姜粉”、1袋“春卷皮”、1袋“仿北海道蟹肉”、2袋“独立片装芝士”);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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