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47号
当事人: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经营者:王为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6N7L87N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观保路71-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为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5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新星村XX组
2021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电话称在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时拍摄的视频及照片。
2021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观保路71-87号的“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未有上述生产日期的上述食品在销售。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和进货票据。
2021年2月5日,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负责人王为尚因事外出,委托店长王刚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询问时,王刚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从彭山区方便粮行处采购了超级小粒王大米,购进价格为145元/袋,销售价格为152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2袋;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从东坡区颜记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了国产带鱼段,购进价格为12元/袋,销售价格为16.8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4袋。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71.2元,违法所得3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王为尚身份证复印件、王刚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证明彭山区永汇副食品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 彭山区方便粮行资质、东坡区颜记冷冻食品经营部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4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开展整改工作。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0元,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壹元贰角(¥33.20元)
2.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叁拾叁元贰角(¥15033.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