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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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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3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39

名称:彭山区星辰大酒店

经营者:刘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AU9KB24

型:个体工商户

所: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东路2244楼、5楼、6

经营范围:住宿、茶水、会务服务;餐饮业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1399XXXXXXX(黄毅鑫)其他联系方式:/

202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东路2244楼、5楼、6楼刘丽经营的彭山区星辰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灶台边操作台第二格发现孜然(安息茴香籽),净含量440g,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2017/12/14 15:57:43);在操作台下的冷藏柜中摆放有一种玻璃铝盖盛装的红色调味料,调味料罐盖上标有外文和日期(01.07.20 01.07.21)无中文标签,共计2罐;在凉菜间冷藏柜中摆着上述无中文标签的玻璃铝盖罐7罐。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分管领导王岚总监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

202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山区星辰大酒店总经理黄毅鑫进行询问。

经查,2018312日,当事人以39.5元从成都锦江区双利海鲜商行购进1瓶孜然(安息茴香籽),202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2020122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俄罗斯大马哈鱼籽,是以25/瓶的价格从2019年开始分批在成都锦江区双利海鲜商行购进,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成都锦江区双利海鲜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

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4.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

3.询问笔录、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20213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3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期的食品“孜然(安息茴香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俄罗斯大马哈鱼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案发后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期的食品“孜然(安息茴香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俄罗斯大马哈鱼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无标签的“俄罗斯大马哈鱼籽”9罐和处以罚款。

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食品“孜然(安息茴香籽)1瓶(净含量440g)、无中文标签俄罗斯大马哈鱼籽9

3、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3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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