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49号
名 称:彭山区谢家鑫惠副食店
经营者:周龙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5YNQ10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住 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凯旋街1-7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219XXXXXXXXXX
联系方式:133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2021年1月25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处发现了一箱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生产日期被抹除,消费者无法看到生产日期,认为是过期产品。希望调查处理商家抹除商品生产日期行为。
2021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凯旋街1-7号周龙强经营的彭山区谢家鑫惠副食店现场检查在酒水销售区域货架发现4听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听)罐底有一串数字“20201108E2”后面有抹除的痕迹、10听雪花纯生匠心营造(500ml/听)罐底有一串数字“20200614M2”后面有抹除的痕迹、和4瓶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瓶)瓶身上有串数字“2020082806****H”中间有被抹除的痕迹;在酒水销售区域地上发现18箱(12听/箱)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听)、8箱(12瓶/箱)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瓶)、4箱(12瓶/箱)雪花纯生(500ml/听)也有相同问题。上述产品的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分管领导王岚总监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山区谢家鑫惠副食店的负责人周龙强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中旬从成都华丰食品城采购3种规格刮码啤酒时未向供应商索要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
听装雪花啤酒勇闯天涯20件,购进价格35元/件,2.92元/听;售价:37.9元/件,4元/听;我局扣押18件,4听,销售了1件,拆零开封一件销售8听;货值金额768.1元,违法所得11.54元。
听装雪花纯生匠心营造5件,购进价格42元/件,3.5元/听;售价:58元/件,7元/听;我局扣押4件,10听,销售了2听;货值金额316元,违法所得7元。
瓶装的雪花啤酒勇闯天涯10件,购进价格28元/件,2.33元/瓶;售价29.9元/件,5元/瓶;我局扣押8件,4瓶,销售了1件,零卖8瓶;货值金额329.1元,违法所得23.2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刮除生产厂家代码的啤酒货值金额共计1413.2元,违法所得共计4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厂家代码被刮除的啤酒;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成都华丰市场购进刮码啤酒销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刮码啤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4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生产厂家代码被刮除导致无法查看生产厂家信息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
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售出的啤酒量小,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生产厂家代码被刮除导致无法查看生产厂家信息的啤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经营的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听)4听,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瓶)4瓶,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听)18箱(12听/箱),雪花啤酒勇闯天涯(500ml/瓶)8箱(12瓶/箱),雪花纯生匠心营造(500ml/听)10听,雪花纯生纯生匠心营造(500ml/听)4箱(12瓶/箱);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壹元捌角(¥41.80元);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
罚没合计壹仟捌佰肆拾壹元捌角(¥1841.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