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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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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42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42

当事人: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7CX448Y

住所:彭山区观音街道毛店村锦江大道131719

经营者:杨锐

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09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观音街道毛店村锦江大道131719

20211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毛店村锦江大道131719号的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店厨房操作间库房的货架上发现1件火锅豆瓣、1袋郡肝腌粉,在厨房操作间库房冰柜发现1袋仔姜牛肉。经查验,火锅豆瓣的生产日期2019118日、郡肝腌粉的生产日期20191223日,仔姜牛肉的生产日期是20191017日。上述食品保质期均为12个月,都超过了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同一区域。我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

202124日,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负责人杨锐接受询问调查,调查时陈述郡肝腌粉从加盟公司购进,购进价格30/袋,火锅豆瓣从城南市场购进,购进价格50/件,负责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 仔姜牛肉系推销人上门推销留存的样品。

经查明,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采购郡肝腌粉用于腌制排骨,购进价格30/袋;从城南市场购进火锅豆瓣用于制作员工餐,购进价格50/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留存了推销样品仔姜牛肉。火锅豆瓣的生产日期2019118日,保质期12个月,郡肝腌粉的生产日期20191223日,保质期12个月,仔姜牛肉的生产日期是20191017日,保质期12个月。2021128日,上述食品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同一区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杨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查验产品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4. 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面积。

    2021323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42),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经营食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同时责令改正。

    鉴于在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检查发现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少,案件调查过程中,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彭山区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改正,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郡肝腌粉、1件火锅豆瓣、1袋仔姜牛肉);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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