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50号
名称:彭山区乡巴佬餐馆;
经营者:刘成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AF8G02K;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北路东段;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9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北路东段到当事人经营的彭山区乡巴佬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经营者刘成明未再现场,电话委托李燕群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凉菜间左侧靠墙操作台下一蓝色收纳箱发现有野笋丝(净含量:240g,生产日期:见封口处2020/01/04,保质期:九个月,生产商:合肥市徽尊食品有限公司)1袋,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该产品进行扣押,并向陪同检查人员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陪同检查人员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燕群进行询问。
经查,当事人从一个推销员处购买了2袋野笋丝试做凉拌菜,现还剩1袋已超过保质期,该野笋丝的市场价格是9元/袋,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货值金额9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7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3、《委托书》、李燕群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野笋丝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扣押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5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食品“野笋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不能提供“野笋丝”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案发后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食品“野笋丝”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野笋丝”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能提供“野笋丝”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没收过期食品“野笋丝”1袋(净含量:240g)。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