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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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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10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3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03

当事人:彭山区同泰生大药房粼江枫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6P7CX5G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致民路8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1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仁寿县禄加镇红卫街XX

202138日,我局依法对彭山区同泰生大药房粼江枫景店进行执法检查,陪同检查人出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名称为彭山区同泰生大药房粼江枫景店,现场检查在药品拆零柜中发现一瓶已开封的盐酸赛庚啶片的药品,生产批号是013180204,生产日期是2018227日,有效期至2021226,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请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彭山区同泰生大药房粼江枫景店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经查,彭山区同泰生大药房粼江枫景店购进盐酸赛庚啶片价格是1.2/瓶,销售价格是1.5/瓶,该拆零的盐酸赛庚啶片摆放于拆零药柜中,销售了37片,剩余63片被我局依法扣押,扣押的63盐酸赛庚啶片已超过有效期,因药店营业员的更换,无相关记录证实已销售出的37盐酸赛庚啶片是否超过有效期,因此,本案货值金额按63片计,共计0.94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负责人何东及被委托人王静身份证复印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书证;

2.《现场笔录》及实施扣押文书、现场检查照片,对王静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赛庚啶片的书证;

3.王静提供的进货记录单,当事人销售的盐酸赛庚啶片来源合法的书证;

4.扣押的盐酸赛庚啶片”1瓶(剩余63片),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赛庚啶片的物证。    

20213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103,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赛庚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0.945元,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罚款幅度用数额或者倍数表示的,最低数额、倍数用A表示,最高数额、倍数用B表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依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以下;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盐酸赛庚啶片超过有效期证据充分,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可以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赛庚啶片”1瓶(剩余63片)。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3 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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