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46号
当事人: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经营者:何德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3YMG754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金岗路57-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德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130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7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邛崃市回龙镇白杨村XX组
2021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举报电话称在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蓉粮松花江珍珠米和御鼎香汉中香米。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时拍摄的视频及照片。
2021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金岗路57-59号的“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未有上述生产日期的大米在销售。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大米的销售记录和进货票据。
2021年2月4日,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负责人何德学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询问时,何德学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从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处采购了蓉粮松花江珍珠米,购进价格为50元/袋,销售价格为55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1袋;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从新津五津鲜记干杂店购进了御鼎香汉中香米,购进价格为46元/袋,销售价格为50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6袋。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5元,违法所得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何德学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及照片,证明彭山区保胜何记副食品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 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资质证明、新津五津鲜记干杂店资质证明,检验合格报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1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1〕4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开展整改工作,并主动取得了投诉举报人的谅解。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伍元整(¥29.00元);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拾玖元整(¥10029.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