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8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彭山区金匠餐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033675;
住所(住址):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社区蔡山中路107号;
经营者:李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1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44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先锋街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月29日接到局法制股转市局网监科移交的《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210127012693),于2021年2月22日对彭山区金匠餐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询该店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29.9元抢门市价78元[金匠餐吧烤鱼两人餐]”的订餐活动中有约定“温馨提示:套餐仅供堂食,不可打包,酒水饮料问题详情请咨询商家,堂食套餐不能外带;特别声明:请在活动期内使用,可转赠亲友,逾期未使用作废,本产品只限本人或转赠亲友使用,禁止二次售卖”等条款。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彭山区金匠餐吧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29.9元抢门市价78元[金匠餐吧烤鱼两人餐]”的订餐活动。此活动套餐内容由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制定,在发布时该餐馆只关注其菜品、价格和套餐的终止时间,其它活动内容未进行关注。制作此活动套餐千千惠抢购眉山站未收取制作发布费,但在该平台上每卖出一单29.9元套餐并到店消费,平台收取9.9元/单佣金,返29元/单与彭山区金匠餐吧。经查,在活动期间由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微信公众号上卖出的订单并到店消费的共有7单,违法所得为2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033675)复印件、经营者李玲(513821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210127012693),证明当事人在销售29.9元套餐中订立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的29.9元套餐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84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发布29.9元套餐中订立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额一倍罚款人民币贰佰壹零叁元整(¥203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
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