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8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彭山区春耕野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NYA12T;
住所(住址):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蔡山中路105号;
经营者:金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44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望江路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月29日接到局法制股转市局网监科移交的《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210127012024)、《电子数据确认函》(DZGZ202210127013477、DZGZ202210127012351),于2021年2月22日对彭山区春耕野菜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询该店1、在联联周边游上销售的“仅78元购门市价178元[春耕野菜馆2-3人]”活动套餐,在此套餐中有约定“套餐仅限堂食,可重复购买后转赠亲友,禁止二次售卖,否则商家有权作废,请在活动期内使用,可转赠亲友,逾期未使用作废”等条款。2、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上销售的“仅78元购门市价208元3-4人高山野菜汤锅套餐”,在此套餐中有约定“仅限堂食,可重复购买后转赠亲友,禁止二次售卖,否则商家有权作废,请在活动期内使用,可转赠亲友,逾期未使用作废,不限购,可转赠他人使用,过期未消费自动作废,过期不做退款理由;数量有限先到先得,预约日期不到不作为退款理由,本产品只限本人或转赠亲友使用,禁止二次使用售卖,否则商家有权作废其电子码并不予退款”等条款。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2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李晓阳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彭山区春耕野菜馆在联联周边游平台发布“仅78元购门市价178元[春耕野菜馆2-3人]”和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仅78元购门市价208元3-4人高山野菜汤锅套餐”的订餐活动内容均由联联周边和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制定。在发布以上订餐活动时该餐馆只关注其菜品、价格和套餐的终止时间,其它活动内容未进行关注。制作活动套餐联联周边和千千惠抢购眉山站未收取制作发布费,但在联联周边和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平台上每卖出一单78元套餐并到店消费,平台收取25元/单佣金,返53元/单与彭山区春耕野菜馆。经查,活动期间在联联周边游平台上卖出并到店消费的套餐有1单,在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平台上卖出并到店消费的套餐有3单,其中违法所得合计2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5NYA12T)复印件、经营者:金健(513823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210127012024)、《电子数据确认函》(DZGZ202210127013477、DZGZ202210127012351),证明当事人在联联周边游和千千惠抢购眉山站销售“78元抢购178元”套餐中订立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
证据三:《委托书》、被委托人李玲身份证复印件(513821XXXXXXXXXXXX),证明当事人相关事宜委托李玲配合调查处理;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联联周边游和千千惠抢购眉山站微信公众号上销售“78元抢购178元”套餐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80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联联周边游和千千惠抢购眉山站销售“78元抢购178元”套餐中订立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额一倍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贰元整(¥212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