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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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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1)30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12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30

当事人: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经营者:李俊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7JKDM5G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二段184-1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俊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0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西街彭祖巷XXXX

2021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二段184-186号的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店内餐桌上摆放有火锅盆,盆内盛装有块状调味品;厨房操作间门口摆放的垃圾桶内盛装有6袋已开封使用的调味品外包装袋,包装袋上无标签信息;操作间内操作台上发现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操作台下发现2个纸箱存放有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共计70袋未使用。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未使用的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及已使用的调味品包装袋依法予以扣押。

2021122日,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负责人李俊绅接受询问调查。李俊绅陈述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是202111日于四川盈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件,50/件,2件一共1440元。李俊绅陈述购进该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是通过微信下单,现金支付,无进货票据。接受询问时,李俊绅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从四川盈盛食品有限公司处采购了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用于制作锅底,购进价格为14.4/袋。202118日,70袋未使用的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在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厨房操作间被执法人员发现,6袋已使用的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包装袋在操作间门口垃圾桶内被发现。以上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9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李俊绅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予以扣押。

4.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指导标准》的通知(眉食药监发2017139号)、店铺出租方刘提供的《说明》证明彭山区任君意火锅店为小经营店。  

20213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130,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食品原料包装应当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70袋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6袋无产品标签的块状调味品包装袋);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3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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