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12号
当事人: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2L13X5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凤鸣大道二段319号
经营者:尤淑雕
身份证号码:332621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771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凤鸣大道二段319号
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凤鸣大道二段319号的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区域地面堆放有12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00ml/罐×12罐/件),售价46.9元/件,另有酒水货架上摆放有25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330ml/罐),售价3.8元/罐,和11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00ml/罐),售价5元/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罐体标签标有多个生产厂家信息,各厂家对应一个生产代码。经查验,上述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生产日期均有被刮除痕迹,无生产厂家代码,无法对应查看生产厂家信息。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2021年1月13日,该店店长张状林受委托接受询问调查,调查中陈述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从成都宇鑫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00ml/罐×12罐/件)15件,购进价格3.6元/罐;购进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330ml/罐×24罐/件)2件,进价3元/罐。购进的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00ml/罐)按进价调拨给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2件,以5元/罐价格售出1罐。购进的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330ml/罐)售出23罐。调查中张状林出示雪花勇闯天涯啤酒(500ml/罐)检验合格证明,不能出示雪花勇闯天涯啤酒(330ml/罐)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票据。
经查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从成都宇鑫食品经营部采购了“500ml/罐”和“330ml/罐”两种规格的刮除生产厂家代码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采购时查验了500ml/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检验合格证明。未查验330ml/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资质。
“500ml/罐”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购进15件,购进价格3.6元/罐;售价:46.9元/件,5元/罐。除我局扣押的12件零11罐外,有2件按进价调拨给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有1罐以“5元/罐”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709.2元,违法所得1.4元。
“330ml/罐”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购进2件,购进价格3元/罐,拆零销售,售价3.8元/罐。售出23罐。货值金额182.4元,违法所得18.4元。
综上所述,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刮除生产厂家代码的雪花勇闯天下啤酒货值金额891.6元,违法所得1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张状林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张状林受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委托接受调查。
3.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生产厂家代码被刮除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
4. 询问笔录,证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从成都宇鑫食品经营部购进刮码雪花勇闯天涯啤酒销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刮码啤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尤淑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1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尤淑雕)经营生产厂家代码被刮除导致无法查看生产厂家信息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尤淑雕)采购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尤淑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售出的啤酒量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彭山区摩尔赛尔超市城北店(经营者:尤淑雕)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捌角(¥19.80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500ml/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12件零11罐和“330ml/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25罐;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玖元捌角(¥1519.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