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32号
当事人:彭山半瓶酒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9RUFE5R
住所: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二段208号
经营者:陈利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0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二段208号
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二段208号的“彭山半瓶酒饭店”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店收银台酒类展示柜从上往下第二层发现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白酒包装无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仅在瓶盖上标注生产日期。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与其他待售酒类放置于同一区域。我局依法对上述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1月26日,彭山半瓶酒饭店负责人陈利琼接受询问调查,调查中陈述无标签信息的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系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赠送,获赠的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放置于彭山半瓶酒饭店收银台后酒类货架,未售出。“祝您八百寿”白酒市场价格55元/瓶。
经查明,彭山半瓶酒饭店获得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赠送的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获赠的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标签无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在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无标签白酒放置于饭店收银台后酒类货架上,与其他待售酒类处于同一区域。截止到案发,未售出。“祝您八百寿”白酒市场价格5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3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彭山半瓶酒饭店酒类待售区域贮存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祝您八百寿”白酒。
询问笔录、供货商资质,证明彭山半瓶酒饭店贮存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祝您八百寿”白酒系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赠送,市场价格55元/瓶。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7瓶“祝您八百寿”白酒予以扣押。
2021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半瓶酒饭店(经营者:陈利琼)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处告字〔2021〕3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彭山半瓶酒饭店(经营者:陈利琼)经营无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的“祝您八百寿”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彭山半瓶酒饭店(经营者:陈利琼)采购“祝您八百寿”白酒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白酒量少,且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彭山半瓶酒饭店(经营者:陈利琼)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经营的“祝您八百寿”白酒7瓶;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