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70号
当事人:四川凯诺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696GQ3B;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泉水村6组;
法定代表人:何德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4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45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鹞岩村XXX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泉水村6组的四川凯诺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家具公司的成品库房内有外包装标注内容为“凯诺迪邦纯实木简美家具,深圳市德泰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德泰家具有限公司”的床头柜2件、妆台柜4件。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2月14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四川凯诺家具有限公司因新聘请的主管不熟悉业务把以前未使用完遗留的6件外包装纸箱用于包装床头柜和妆台柜,其中床头柜使用2件,妆台柜使用4件。该批床头柜和妆台柜生产成本价分别是床头柜280元/件,妆台柜650元/件;销售价分别是床头柜336元/件,妆台柜780元/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696GQ3B)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德全(512924XXXXXXXX797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和妆台柜未标注其营业执照上的厂名及厂址。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床头柜和妆台柜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3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70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