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73号
当事人:彭山区马燕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769T9X3;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红星社区灵石东路85号;
经营者:马蜀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9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XX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2月4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红星社区灵石东路85号的彭山区马燕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是:在该店堆放烟花爆竹区摆放有2盘响炮,分别是1、“科富湘江红炮,数量:1600响/盘,总药量:208g,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5日,保质期三年,湖南省科富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出厂”1盘;2、“祥符大地红888响炮,数量:4410响/盘,生产日期:2017年6月,保质期三年,资阳市祥宏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出厂”1盘。彭山区马燕副食店涉嫌销售过期烟花爆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报局领导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2盘响炮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行强制[2021]34号)、《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眉彭市监物字[2021]34号,并于2021年2月24对该副食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一、彭山区马燕副食店2019年从彭山民乐日杂公司分别购进科富湘江红炮5盘和祥符大地红888响炮5盘,其中科富湘江红炮的购进价是25元/盘,祥符大地红888响炮的购进价是40元/盘。
二、该副食店堆放烟花爆竹区平时未开门只在过年过节打开,科富湘江红炮在2020年10月15日失效前销售4盘,销售价是30元/盘,祥符大地红888响炮在2020年7月失效前销售4盘,销售价是50元/盘。
综上所述,超过保质期响炮货值金额是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769T9X3)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川)YHLS[2019]51140300037}复印件、经营者马蜀燕(511128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
证据三:《委托书》、被委托人干新宇身份证复印件(511128XXXXXXXXXXXX),证明当事人副食店相关事宜委托干新宇配合调查处理;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3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73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过期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失效科富湘江红炮1盘、祥符大地红888响炮1盘;
二、处失效响炮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捌拾元整(¥8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