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1)35号
当事人:四川正和祥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百信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86YBT8U;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下新南街13、15、17号;
负责人:邱学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527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98XXXXXXX;
联系人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语段XXXX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排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下新南街13、15、17号的四川正和祥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百信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药店中药饮片陈列柜中存放的三七[品名:三七(20头)],生产批号:20201002,产地:云南,包装规格:0.5KG/包,制法:净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1日,无对应的标价签。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月26日对该药店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该药店于2021年1月5日从四川正和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够500g的三七(净制20头),进够价是0.31元;该批次三七(净制20头)的销售价是0.55元/g,至今未曾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86YBT8U)复印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B2101895)、负责人邱学琼(512527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药店销售的三七(净制20头)未明码标价。
证据三:《询问笔录》、《四川正和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证明当事人药店销售的三七(净制20头)的数量及价格。
鉴于以上事实,2021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21]35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四川正和祥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百信源店销售的三七(净制20头)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该药店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