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行处字〔2020〕004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03MA629JXE5D;
住所:彭山区旺民路16号;
经营者:胡珂;
联系电话:1390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旺民路16号;
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彭山区凤鸣街道金烛村6组4号(方便粮行)仓库内现场检查发现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储存销售的生产单位:吉林省吉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厂的品牌“冰郎花”,规格:10Kg/袋,品牌:“吉富”,规格:25Kg/袋,共计40袋。上述两种品牌大米外包装袋上标注的外观专利证书号已经终止失效后,仍继续销售。其销售失效的商品涉嫌假冒商品。在其库房内堆放的佳木斯粮泉米业有限公司出场的品牌“兴粮泉”松花江珍珠米外包装袋上标注的外观专利证书号内容不规范,规格:25Kg/袋,10Kg/袋(其中规格为10Kg/袋的大米已销售完,无库存)。库存尚余500袋规格为25Kg/袋的“兴粮泉”松花江珍珠米大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产品。2020年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于2020年1月5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珂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冰郎花”,规格:10Kg/袋,品牌:“吉富”,规格:25Kg/袋,外包装袋上标注的外观专利证书号已终止失效。期间,该公司共购进“冰郎花”牌大米 800袋,购进单价63元/袋,购进“吉富”牌大米 400袋,购进单价138元/袋。共计购进上述两种大米1200袋,共计购货款105600元。该公司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将购进的上述大米分别销往彭山区希望城美家好超市、伟业超市和摩尔赛尔超市,“冰郎花”牌大米销售单价为64-65元/袋,销售数量:678袋,“吉富”牌大米销售单价140元/袋,销售数量:367袋,共获利1751元。在其库房内堆放的佳木斯粮泉米业有限公司出场的品牌“兴粮泉”松花江珍珠米外包装袋上标注的外观专利证书号内容不规范,该公司已停止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胡珂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购货销售单据7份,销往明细清单6张。
2020年 2 月 10 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0〕004号),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胡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泰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专利证书号过期失效) “冰郎花”牌大米,规格:10Kg/袋,“吉富”牌大米,规格:25Kg/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佳木斯粮泉米业有限公司出厂的品牌“兴粮泉”松花江珍珠米外包装袋上标注的外观专利证书号内容不规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之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叁元(175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 月 1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