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181号
当事人: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经营者:李航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41XLX0X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航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2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XXXX号
2020年9月13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的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经营者:李航翼)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你餐馆的“儒雅阁”有数名老年人在听取讲座,在“儒雅阁”讲座展示台上放有一台“半球直饮净水机(壁挂式一体机);中山市美力淇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RO-929”,讲座开办人张金全现场未提供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的营业执照。
经查,张金全于2020年9月8日开始定取了你餐馆的中厅“儒雅阁”,当日你餐馆收到了张金全出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张金全销售的半球牌反渗透净水器相关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并于当日开始开展会议销售。张金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位于东坡区巴黎春天8-1-11号,你餐馆系明知张金全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五金电器销售活动。从2020年9月8日开始,至2020年9月13日结束,共计6天,你餐馆每日收取了张金全支付的费用1200元,6天共计收取费用7200元,其中每日的费用一半是午餐费(599元/桌),一半是场地使用费。因此,你餐馆违法获取的费用为36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提交了索取张金全开展会议销售时留存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明知张金全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通江路6号未取得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航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3.彭山区天苑雅阁休闲餐馆《点菜单》复印件、经营者李航翼微信收款记录照片、对张金全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收取费用数额的书证;
4.《现场笔录》及照片打印件,我局对违法行为发生记录的书证;
5.对李航翼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明知张金全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过程的书证;
6.对张金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字〔2020〕169号),张金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书证。
2020年11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餐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0〕18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餐馆明知他人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你餐馆属初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餐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零陆元整(¥3606.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陆佰零陆元整(¥460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 月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