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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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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0)18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1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184

 

当事人: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W34C7R

地址: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东路2-18

经营者:袁敬英

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18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东路XXXX

 

2020920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东路2-18号的“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店凉菜间调料托盘中发现1瓶浓缩水果饮料(生产日期20190820,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剩余⅔;在厨房操作间操作台和灶台之间的调料托盘中发现1瓶罗氏甜面酱(生产日期:20190617,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剩余⅔,3瓶泡椒仔姜酱(生产日期:20190702),1瓶已开封,剩余⅔;在操作台柜子里发现1瓶罗氏甜面酱(生产日期:20190617,保质期:12个月),未开封。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20201010日,我局收到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A20200431),报告载明:“食品名称:圆盘;被抽样单位:彭山区兰香阁餐馆;清洗消毒时间:2020-09-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022日,我局收到4份《检验报告》(编号:SPA20200432SPA20200433SPA20200434SPA20200435),报告载明食品名称分别为碟子、圆盘、方盘、三角盘,被抽样单位均为“彭山区兰香阁餐馆”,清洗消毒时间为2020-09-17,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彭山区兰香阁餐馆送达了以上餐饮具《检验报告》。彭山区兰香阁餐馆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申请。

2020112日,我局对彭山区兰香阁餐馆涉嫌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予以立案,与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合并调查。

2020115日,彭山区兰香阁餐馆负责人袁敬英接受询问调查。袁敬英陈述超过保质期的1“新的浓缩水果饮料”、3瓶“安樂泡椒仔姜酱调味料”、2瓶“罗氏调味甜面酱”从彭山区邓氏粮油店处购进。“新的浓缩水果饮料”购进价格38/瓶,“安樂泡椒仔姜酱调味料”购进价格12/瓶,“罗氏调味甜面酱”购进价格4/瓶。接受询问时,袁敬英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

经查明,彭山区兰香阁餐馆从“彭山区邓氏粮油店”处采购了“新的浓缩水果饮料”、“安樂泡椒仔姜酱调味料”、“罗氏调味甜面酱”用于制作菜品,购进价格依次为 38/瓶、12/瓶、4/2020920日,部分开封的已超过保质期的1“新的浓缩水果饮料”、3瓶“安樂泡椒仔姜酱调味料”、2瓶“罗氏调味甜面酱”在彭山区兰香阁餐馆厨房操作间被执法人员发现,发现时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使用中未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放置于同一区域,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2元。

2020917日,彭山区兰香阁餐馆使用的碗、碟子、圆盘、方盘、三角盘被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袁敬英身份证复印件、彭山区兰香阁餐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彭山区兰香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彭山区兰香阁餐馆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

5.《检验报告》5份,证明彭山区兰香阁餐馆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

6. 《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5,《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兰香阁餐馆送达了检验结论,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20201126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0184),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经营食品使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给予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行政处罚。鉴于在彭山区兰香阁餐馆检查发现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82元)较小,危害性较小。案件调查过程中,彭山区兰香阁餐馆负责人袁敬英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彭山区兰香阁餐馆(经营者:袁敬英)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新的浓缩水果饮料”、3瓶“安樂泡椒仔姜酱调味料”、2瓶“罗氏调味甜面酱”);

  3.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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