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187号
当事人:彭山区谢家罗春如鲜肉店(经营者:罗春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5X40J9K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正义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春如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2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彭山县义和乡XXXX组
2020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市民反映:10月25日在拼多多APP上花费27.95元购买了一块腊肉。10月29日收到后发现是三无产品,联系商家反映,商家不予理会。希望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
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包装好待销售的上述“三无”腊肉,我局提取了当事人在拼多多APP后台订单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收到举报人的五花肉订单(订单号:201025-424805993463717),收到订单后将产品信息和五花肉抽真空后邮寄给举报人,举报人收到产品后认为标签不符合规定,先与当事人协商,协商未果后进行了举报。举报人购买到的产品标签缺少生产地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且标注了“具有开胃祛寒、消食等功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订单信息及产品相关照片并经周衡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书证;
2. 《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罗春如及被委托人周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3.我局提取的彭山区谢家罗春如鲜肉店(经营者:罗春如)拼多多APP后台订单信息,《现场笔录》,对周衡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书证。
2020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0〕18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五花肉标注“具有开胃祛寒、消食等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 生产经营的五花肉未标注生产地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额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于在我局掌握相关线索之前对产品标签进行了整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