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字〔2020〕第178号
当事人:四川手握手饲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03MA65DBNH99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龙门桥村6社1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俞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20103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580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彭山区凤鸣大道XXX号
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依照计划对四川手握手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台压力容器(储气罐)已经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但处于停用状态(设备代码2170、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LC川Z30369,上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4月5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4日),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并接受检验,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回访),发现你公司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逾期仍未整改,涉嫌违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调查,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进行调查取证,并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的管理人员郑雪梅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认定了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及时申请并接受检验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手握手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俞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压力容器目前的使用单位和安全责任人及管理责任人为四川省手握手有限公司的事实。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的事实。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压力容器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及时申请并接受检验的事实。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眉彭)监管特令[2020]第1019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对检查中出现的以上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的事实。
5.特种设备隐患整改跟踪复查(回访)记录一份,证明其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及时申请并接受检验的事实。
7.委托书、授委托人郑雪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郑雪梅接受调查的事实。
8.四川手握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该台压力容器目前为四川手握手有限公司使用。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0〕第17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由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 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压力容器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违 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该台压力容器;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