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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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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0〕16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9-3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161

当事人: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HBFA36

住所: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一段18

经营者:王丽君

身份证号码:33262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78XXXXXXX

20206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样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一段18号的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现场监督抽检,抽检样品猕猴桃,猕猴桃购进日期2020-06-08,抽样基数21kg,销售价格9.78/kg。样品送往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

2020714日,我局收到该批次猕猴桃《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现场核查,检查中未发现有检验不合格同批猕猴桃,该购物中心不能提供猕猴桃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依法向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送达该批次《检验报告》(编号:202015453)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0511403683136877),该购物中心店长唐从远受委托签收不合格报告并全权处理猕猴桃抽检不合格全部事宜。

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2020810日,唐从远受托接受询问调查,调查中提交该店资质证明材料、猕猴桃进销相关材料。经查验,该购物中心《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王丽君”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吴文峰”不一致。猕猴桃进销材料显示,猕猴桃购进验收时间202068日,购进数量21kg,进货价格154元,截止2020714日,销售数量21kg,销售总额205.38元。

另有唐从远陈述并其提交的供货商材料显示,该批次不合格猕猴桃由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采购部门人员,在位于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果六路11号的“沈翠秀”摊主处采购。“沈翠秀”在714日之后提供给了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其经营的猕猴桃的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以及2020715日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给“沈翠秀”的“猕猴桃”快检合格检测报告单。

经查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于202068日从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果六路11号的“沈翠秀”摊主处采购21kg猕猴桃,购进价格154元,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以及猕猴桃合格证明文件。2020611日,该批次猕猴桃被我局抽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该批次猕猴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检验报告送达,该批次不合格猕猴桃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205.38元,违法所得51.38元。

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于2019621日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1403MA66HBFA36”、经营者为“王丽君”的《营业执照》。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文锋”截止2020810日,未申请发证机关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王丽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经营资质,以及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2. 唐从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唐从远受委托全权处理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经营不合格猕猴桃全部事宜。

3.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证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经营的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现场检查笔录》、《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送达猕猴桃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未发现未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猕猴桃,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5. 《询问笔录》、《商品验收单》、猕猴桃销售明细,证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经营21kg不合格猕猴桃,采购价格154元,销售价格205.38元。

6. 沈翠秀身份证复印件、猕猴桃快检检测报告单复印件、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农产品快检室建设照片,证明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要求整改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202098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字〔202016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经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采购猕猴桃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猕猴桃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且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彭山区摩尔赛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丽君)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51.38元(大写伍拾壹元叁角捌分);

3. 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没合计¥15051.38元,大写壹万伍仟零伍拾壹元叁角捌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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