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160号
当事人:彭山区潘文全甜皮鸭加工小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7NBW89R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下岷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文全
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0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XXX号
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下岷江路57号的彭山区潘文全甜皮鸭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小作坊左侧库房内一卧式冰柜内发现未标注中文,白色标签上标注有如下内容:“000099887,9310051000,NETNT:44.09,LBS20.00KG”,纸箱内盛装有冻鸡爪,经清点确认共计8件,我局执法人员在报请分管领导王岚总监同意后,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当场开具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购进的“冻鸡爪”无中文标签,白色标签上标注有如下内容:“000099887,9310051000,NETNT:44.09,LBS20.00KG”,纸箱内盛装有冻鸡爪,共计8件,购进价格为600元/件,货值金额合计48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进口肉类产品的购进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截止该批产品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没有进行生产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山区潘文全甜皮鸭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小作坊备案证》、经营者潘文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数量。
2020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2020〕16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冻鸡爪”,罚款人民币480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冻鸡爪” 8件(20kg/件),共计160公斤;
3、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 月 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