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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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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处字〔2020〕15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7-22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156


当事人:四川一方品商贸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03MA62YHT73A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龙门桥村22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负责人:杨平

身份证号码:5138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8XXXXXXX(受委托人杨建)

联系地址:四川省洪雅县XX镇XX村X

202069日,我局收到区政府办转交区长信箱[2020]602号“四川一方品商贸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涉嫌非法添加焦糖色和脱氢乙酸钠”投诉举报20206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了一款名为“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的产品包装袋及标签,产品标注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配料表:牛腿肉,食用盐,辣椒,花椒,香油(含焦糖色),白砂糖,鸡精调味料,香辛料,添加剂:谷氨酸钠,乳酸链球菌素,食用香精,乙基麦芽酚,脱氢乙酸钠,食用方法:水煮沸后蒸煮30分钟,生产者:仁寿县林林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并调取了订单编号为1014805152144649407的订单信息。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系仁寿县林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但包装袋及标签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由于生产和标签制作的过程中存在沟通不及时的情况,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停止使用香油,但标签制作过程中未及时将配料香油去掉,导致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当批次产品共计购进50袋(购进价格40/袋),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缘由一品厂家自营店”以45/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250元。该产品香油后使用括号标注焦糖色的情况属于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情形,不属于违法添加。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区长信箱[2020]602号复印件,案件来源书证;

2、《现场笔录》和订单编号为1014805152144649407的照片及产品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的书证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的书证;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杨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书证及杨平与该分公司关系的书证

5、《委托书》及杨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建作为委托人身份合法的书证;

6杨建递交的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票据》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书证

20207141120分,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告〔20201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向我局递交了“风干牛肉(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商资质及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实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仅未及时将未使用的配料从食品标签中去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伍元整(¥1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2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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