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字〔2020〕第49号
当事人:彭山区翔鹏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403MA63D5LY711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三段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翔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5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彭山县公义镇XXXXXX号
2020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彭山区翔鹏宾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一台电梯(使用登记证号:DT3-2012-120#)的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3月16日前,恢复电梯报警装置,确保其能够有效运行。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回访),发现该单位未恢复电梯报警装置,逾期仍未整改,涉嫌违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调查,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进行调查取证,并于2020年3月17日对经营者杨翔鹏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认定了该单位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且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的事实。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眉彭)监管特令[2020]第0312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对检查中出现的以上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的事实。
3.特种设备隐患整改跟踪复查(回访)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事实。
4.彭山区翔鹏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翔鹏身份证复印件、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电梯的使用单位和安全责任人及管理责任人为彭山区翔鹏宾馆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0〕第49号],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该单位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且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4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