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案处字(2020) 85 号
一、当事人名称:彭山力诚钢铁炉料经营部
地址:彭山县凤鸣镇北外街
法定代表人:毛利辉
社会信用代码:511422000023643
二、当事人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存兵水罐加工厂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梓桐村4组
法定代表人:史存兵
社会信用代码:511422000026582
三、当事人名称:彭山县金炜氧化锌厂
地址:彭山县观音镇椿巅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冲
社会信用代码:511422000004815
根据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提供的线索,我所执法人员到3户企业经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3户企业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经街道和村委办事处人员证实,3户企业已未经营。
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之规定,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3户公司。3户公司未参加2017、2018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3户公司已失联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实地检查照片3份,证明3户公司未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名单,证明3户公司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证明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3户公司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