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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字〔2020〕第5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24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 57

一、当事人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大塘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石福君

社会信用代码:511422000022546

二、当事人名称:眉山市鸿程机制木炭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合力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社会信用代码:511422000032011

根据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提供的线索,我所执法人到2户企业经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2户企业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经村委办事处人员证实,2户企业已未经营。

依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死户”企业专项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之规定,于20191121日至2020311日间,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上述2户公司。上述2户公司未参加20172018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且两年内无申报纳税记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上述2户公司已失联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实地检查照片3份,证明上述2户公司未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出具的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名单,证明上述2户公司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户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上述2户公司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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