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64号
当事人:鄢雨梦
住所:四川省彭山县彭溪镇蔡山街6号
身份证号码:5138231993XXXXXXXX
联系方式:139803XXXXX
2020年2月27日,鄢雨梦因“鑫鑫璐”案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其陈述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微信好友为“鑫鑫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鑫璐”)代买“3M”口罩(50个/盒),口罩价格2.64元/个,代买金额6500元,“3M”口罩直接从鄢雨梦上家寄往“鑫鑫璐”,鄢雨梦代买未赚取差价。鄢雨梦与“鑫鑫璐”约定“鑫鑫璐”收到口罩后给鄢雨梦一盒“3M”口罩作为代购报酬。因“鑫鑫璐”未给付“3M”口罩,故支付5000元给鄢雨梦作为从鄢雨梦处购买“3M”口罩的报酬。
2020年4月23日,鄢雨梦再次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其陈述于2019年2月起通过微信群“起点团队60群”获取微商信息购买商品并从事代买活动,主要代买儿童服装及尿不湿,代买尿不湿不赚取差价,代买儿童服装收取少量费用抵扣邮费。代买频率每月1次左右。其从事经营活动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明,鄢雨梦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19年2月通过微信群“起点团队60群”获取微商信息购买商品并从事代买活动,主要代买儿童服装及尿不湿,未营利。2020年1月23日鄢雨梦为“鑫鑫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买“3M”口罩,获利5000元。共计获利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鄢雨梦身份。
2. 询问调查笔录(2020年2月27日),证明鄢雨梦为“鑫鑫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买“3M”口罩,获利5000元。
3.询问笔录(2020年4月23日),证明鄢雨梦于2019年2月从事代买经营活动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
4. 鄢雨梦出示顺丰速运物流信息截图,证明鄢雨梦代买的“3M”口罩来源于山东临沂。
5.“鑫鑫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洪《材料提交及说明》复印件,证明鄢雨梦为“鑫鑫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买“3M”口罩的交易过程。
2020年4月29日,我局依法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听告〔2020〕6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