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19〕326号
当事人: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674057270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晓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18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6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绣大道
2019年9月29,我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科交办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眉市监网监交字【2019】002号)和《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190929091901000004)、(编号:DZGZ20191003164027000009)、(编号:DZGZ20191005193653000007)。在《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190929091901000004)、(编号:DZGZ20191003164027000009)、(编号:DZGZ20191005193653000007)中显示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在彭山在线(ww.pengshan.ccoo.cn)城市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10月6日买房抽奔驰开奖;重磅揭晓/10月6日富利新城豪华奔驰寻找车主?;买房赢奔驰 好房好车一步到位;居有屋.行有车.是现代城市中的标配。好房好车一次备齐,幸福自然一步到位。喜迎国庆。值此祖国70周年华诞之际,为感恩回馈所有新老业主,富利新城将于10月6日在项目营销中心现场举行豪华奔驰开奖活动,买富利新城就有机会抽取幸运奔驰大奖,将豪车开回家”,涉嫌虚假宣传。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9月28日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工作人员把“10月6日买房抽奔驰开奖;重磅揭晓/10月6日富利新城豪华奔驰寻找车主?;买房赢奔驰 好房好车一步到位;居有屋.行有车.是现代城市中的标配。好房好车一次备齐,幸福自然一步到位。喜迎国庆。值此祖国70周年华诞之际,为感恩回馈所有新老业主,富利新城将于10月6日在项目营销中心现场举行豪华奔驰开奖活动,买富利新城就有机会抽取幸运奔驰大奖,将豪车开回家”等内容发给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并委托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将该广告内容发布到彭山在线(ww.pengshan.ccoo.cn)城市网上。由于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想和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长期合作线下广告,该广告是免费为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发布到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营的彭山在线(ww.pengshan.ccoo.cn)城市网上。
另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将内容为“10月6日买房抽奔驰开奖,10月3日至5日晚首届全城百家宴温情开席和一个奔驰车图片,奔驰图片后一个7、一个五角星”的广告用语提供,并委托彭山区联新创广告装饰部制作一副高80米,宽5米广告长幅,并安装在该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大楼左侧。该广告长幅的制作费用是20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6日在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营销中心针对2019年8月1日前的购房用户已实施抽奖活动。中奖者是2019年5月9日在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的购房用户。该中奖者在这次活动中抽中了《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54K》(号牌号码:川ZRP223)半年使用权(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
综上所述: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发布的广告中《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54K》(号牌号码:川ZRP223)未明示抽奖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交办通知书》(眉市监网监交字【2019】002号)《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190929091901000004)、(编号:DZGZ20191003164027000009)、(编号:DZGZ20191005193653000007)。
二、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广告策划合同》一份、广告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三、眉山市彭山区宏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城市中国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四、彭山区联新创广告装饰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五、中奖者《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一份、《移交使用协议》复印件一份、《中奖情况说明》一份、参与抽奖者《情况说明》两份。
2019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告字 〔2019〕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发布的广告中《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54K》(号牌号码:川ZRP223)未明示抽奖的权属问题,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2019年10月6日该广告抽奔驰中奖活动已实施,并于当日晚撤销该违法广告。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2019年10月6日该广告抽奔驰中奖活动已实施,并于当日晚撤销该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广告制作费四倍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