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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行处〔2020〕2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03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行处〔202026


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类型:事业单位;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7234516923338;住所:彭山区谢家镇中兴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宋立涛、男,汉族、48岁、大学文化;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2020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雷行动”的过程中,在彭山区谢家镇中兴街105号的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进行检查,在该院的化验室内发现八包(每包100支)“君诺”牌真空采血管,生产日期为2017815日,有效期二年,已过期5个月,经报批同意,以眉彭市场监强字【20201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该批八包(每包100支)过期“君诺” 牌真空采血管予以扣押。2020114日,报请立案,经区局领导审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郭晓娟、刘伟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于2018223日以91元每包的价格从四川华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山东省成武县医用制品厂”生产的“君诺”牌真空采血管,八包(每包100支)共计购货款共计728元,放在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的化验室内。该批真空采血管的生产日期为2017815日,有效期二年,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已过期5个月。由于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于201837日与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所使用的检验用医用耗材全部由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免费提供,该批“君诺” 牌真空采血管还未来的及使用,但一直放在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的化验室内,也未标明过期或停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作用资格及对其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具体情况和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叁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具体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的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君诺”牌真空采血管的具体情况;

5、与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37日起就未使用该批“君诺” 牌真空采血管;

我局于20203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行告字【2020】第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未使用该批“君诺” 牌过期真空采血管的证据,并积极配合处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谢家中心卫生院,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眉彭市场监强字【20201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八包(每包100支)过期“君诺” 牌真空采血管;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0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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