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0196号
当事人:彭山区汐苑火锅店(经营者:张恩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82QPX6F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山水福都5号楼1、2、10号及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恩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4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山水福都5号楼1、2、10号及2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到达位于凤鸣街道山水福都5号楼1、2、10号及2楼的彭山区汐苑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你店厨师长侯朝伟陪同检查,并出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店冻库进门靠墙左手边由下往上第五格存放有名为“鱿鱼头”的箱装食品原材料,产品标签上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108212328,保存方法:-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生产产地:山东威海”。产品标签上未见对规格、净含量、成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经清点上述产品共计12箱。
经查,你采购上述“鱿鱼头”查验了供货者资质,产品检测报告,随货同行单票据。你于2019年4月13日从郫都区连氏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鱿鱼头”共15件,每件130元。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就地封存了12件,其余3件“鱿鱼头”在案发前已作为菜品摆盘使用。 每件“鱿鱼头”平均可摆盘10份,每份售价为22元,涉案鱿鱼头的货值金额为2220元。截止案发前,你店已销售了3件鱿鱼头,违法所得为660元。综上所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22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
2. 《查封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川眉彭)市监食扣〔2019〕90号】;
3.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张恩红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受委托人侯朝伟身份证复印件;
5.郫都区连氏冷冻食品经营部资质证明、连氏海鲜食品销售单;
6.湛江中青海洋水产有限公司资质证明、产品冻鱿鱼的检测报告;
8.调查询问报告、汐苑火锅菜单。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019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鱿鱼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涉案金额较低,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鱿鱼头”12箱;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00元);
3.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元整(¥665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柒仟叁佰壹拾元整(¥73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