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2019〕339号
当事人:彭山区姐妹商店桃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AETKP4W
住所(住址): 彭山区凤鸣街道武阳西路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5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武阳西路136、138号
我局收到一份《投诉举报书》:“因生活需要,举报人近期在彭山区姐妹商店(桃园店)购买的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该红酒是违法产品”。并于2019年11月25日派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彭山区凤鸣镇武阳西路136、138号的“彭山区姐妹商店桃园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经营者丁真有事不在现场,电话委托店长段龙利现场全权处理相关事宜。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店进门左边靠墙从上往下第二层货架上摆放有两款红葡萄酒,其中一款红葡萄酒对应的货架商品标价签内容为:“品名:蒙特干红、货号:20217358、规格:750ML、售价:106元/瓶”,共6瓶;另一款红葡萄酒对应的货架商品标价签内容为:“品名:进口红葡萄酒 勒莱蒂、货号:20354770、规格:750ML、售价:78元/瓶”,共7瓶。上述两款红葡萄酒外包装均未看见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现场向段龙利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食强制〔2019〕339号)和《财物清单》(眉彭市监食强制〔2019〕339号)。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调查,彭山区姐妹商店桃园店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5月12日、2018年2月16日从彭山姐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瓶蒙特干红和10瓶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蒙特干红购进价格66元/瓶,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购进价格29元/瓶,彭山区姐妹商店桃园店工作人员在未将中文标签加贴在瓶体的情况下将上述产品上架销售。蒙特干红销售价格106元/瓶,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销售价格78元/瓶。截止到案发,蒙特干红已售出6瓶,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已售出3瓶,未售出部分被我局依法扣押。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蒙特干红、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的货值金额共计2052元,违法所得共计3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丁真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丁真),证明其经营的蒙特干红、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无中文标签。
3. 彭山姐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川朋辰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验收单、进货入库单复印件、出货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其经营的蒙特干红、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进货渠道合法,产品合格。
2020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19〕33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蒙特干红、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彭山区姐妹商店桃园店违法经营的蒙特干红、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购进渠道合法,产品检验合格,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387.00)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没收扣押的违法经营货物(蒙特干红葡萄酒6瓶、进口红葡萄酒勒莱蒂7瓶)
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柒元整(¥2387.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