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20〕35号
当事人:彭山区红依柜服装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422600171369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西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曾芹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8XXXXXXX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西街155号
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有人在微信群“RED”上卖消毒酒精。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曾芹进行询问调查。调查中曾芹陈述,因疫情防疫,于2020年1月31日开始在其用于销售服装的微信群“RED”上销售用于消毒的酒精。其销售的酒精分为两种,分别是“舒茵美金山牌75%乙醇消毒液”和“75%医用酒精”。
“舒茵美金山牌75%乙醇消毒液”为朋友赠送,共赠送40瓶,其中5瓶自用,其余35瓶以38元/瓶价格售出,收入1330元。
“75%医用酒精”从微信号为“darling_fei1028”的人手中购进,共购进32桶,支付6450元。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2月1日以600元/桶的价格售出5桶,以400元/桶的价格售出17桶,收入9800元。其余10桶中1桶未销售,9桶分发给亲戚朋友。
2020年2月8日,我局再次对曾芹进行询问调查,曾芹陈述其于2016年9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零售*”。
经查明,曾芹于2016年9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2260017136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西街155号;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零售*。因疫情防疫需要,曾芹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日销售“舒茵美金山牌75%乙醇消毒液”和“75%医用酒精”。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曾芹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照片,证明曾芹于2016年9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曾芹)、微信群截图照片,证明曾芹在微信群销售酒精,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3.眉山市彭山区银泰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曾芹购进“75%医用酒精”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明。
2020年3月4日,我局依法向曾芹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0〕3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曾芹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服装、鞋帽未变更登记事项销售酒精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