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2019〕309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089892868K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泥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白均
身份证号码:51012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43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泥湾村4组
2019年7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有人投诉称,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心果”(规格:110g)脂肪含量标注“每100克11.9克”不符合常理,涉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以及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金思逗绿提子”(规格:130g)未标注质量等级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2019年9月24日,该公司委托生产负责人付居杰接受询问调查。付居杰陈述,被投诉的“开心果”(规格:110g)及“金思逗绿提子”(规格:130g)确系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投诉“开心果”(规格:130g)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脂肪含量“每100克11.9克”,目前“开心果”(规格:110g)已于2018年12月停产。被投诉“金思逗绿提子”执行标准为“NY/T705-2003”,未标注质量等级。
经查,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生产了15件“金思逗绿提子”(规格:130g),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NY/T705-2003”,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该产品50袋/件,销售价格3.2元/袋,利润0.15元/袋,已全部售出。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生产了15件“开心果”(规格:110g),全部售出,其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脂肪含量“每100克11.9克”。由于“开心果”(规格:110g)已于2018年12月停产,且投诉举报人未提供实物,无法对产品抽检确认脂肪含量,因此不能判定该产品标注的脂肪含量不符合规定。
综上,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金思逗绿提子”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1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记录复印件、食品销售记录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投诉举报材料、询问调查笔录。
2019年10月14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19〕309号),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眉山市彭山区白雪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金思逗绿提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1.4条: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伍角(¥112.5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贰元伍角(¥5112.5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